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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遗失损毁图书赔偿规定

读者所借书刊应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、损毁,丢失、损毁书刊按下列办法赔偿:

1.丢失图书
丢失图书应以原书相同版本赔偿1本,并付书刊加工费2元。要求书名、
作者、出版地、出版者、ISBN号、出版时间(可以是不同次印刷)完全相同。买不到相同版本时可买相同题名和作者,不同版次的新书2册进行赔偿。无法赔偿相同或相似版本的,可按下列规定赔偿:
a. 一般中文图书
2008年前(含2008)出版的图书:原价×2008后出版的图书:原价×1
b. 外文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,或赔偿复印件一本原价一倍。
c. 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图书价格赔偿。
d. 凡丢失书刊的读者要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按过期和丢书合并计算处罚。

2. 损坏书刊
a. 凡损毁书刊均应赔偿同样版本并付书刊加工费2元,买不到相同版本的,按丢失书刊处理。
b. 在书刊上勾划、批注、轻微污损的,除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外,酌情予以每页2元罚款。
C. 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按原书赔偿;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d. 破坏图书条形码、书标、封面者赔偿5元。

3. 违章带书出馆处罚
携带未办借阅手续的书刊出馆,属违章行为。
a. 一学期内违章3次者将停止借书权半年。
b.故意违章且情节严重、行为恶劣者,将视违章情况处以罚款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处分。